【洞察】什么开支可以扣薪俸税(一)?

  受薪人士每年都会在五月初收到个别人士报税表,香港税务条例规定纳税人需要一个月内把填妥的报税表寄回香港税务局,纳税人很多时都可能忽略了一些在计算应缴薪俸税款时可申索的扣减项目。按香港税务条例第12(1)a条规定,可申索扣减项目必须符合为“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该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开支,但属家庭性质或私人性质的开支以及资本开支则除外”。

  究竟甚么是已经“招致”的开支?在一些法庭的案例中得出的指引是,“招致”的开支是指在申索扣除项目的课税年度有负债或是有明确承担的支出,但不一定在有关课税年度支付。换句话说,纳税人虽然在有关课税年度未曾支付该项开支,但能准确知道要承担的债项或责任,便可获扣减。如果开支只是一个粗略的估计或预计未来的支出,便不能获得扣减。

  单凭字面的解释,这条件是很难达到,因为现实的情况下,很少开支是百分百为了产生受雇入息而发生。例如从事业务推广工作的雇员,因为工作的缘故,需要经常使用私家车见客,而汽车的日常开支都会牵涉部分私人的用途,但如果开支是为了多过一个用途而招致,而又符合其他税例规定的准则,一般的情况下,只要按车里数比例分摊部分开支为受雇工作而招致的开支,香港税务局仍然会考虑接受申索。

  在“必须”的准则下,该项开支是执行受雇工作所“必须”产生的意思。如果开支只是与产生入息有关,或可能有助于产生入息,该等开支都不足以符合税务条例“必须”的规定。但作为雇主,一般都会支付雇员因为执行受雇工作所招致的开支,因此,雇员很难在理据上证明支付了执行职务所必须招致的开支。读者必须注意准则的焦点是:雇员是否因职务必须招致该项开支与雇主是否要求雇员支付该项开支是两回事。

  税务局的指引强调,假如开支仅为了使职务“能够”执行而招致,并不符合“为获取或产生应评税入息”的要求。香港有一宗上诉的案件,纳税人申请扣除由居所到办事处的交通费,他必须花上由居所到办事处的交通费才能使职位“能够”执行,然后赚取应评税入息。但纳税人最终上诉失败,因为他申请扣除的交通费未符合“为获取或产生应评税入息”的要求。法庭判决他并不是在上班的途中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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